申請人:劉*仁,男,2000年1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戶籍所在地為山東省*市*路*號,現住山東省濟南市*區(qū)*小區(qū)*號樓。
被申請人:西寧市城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尖*措,系該局局長。
地址:西寧市城中區(qū)大同街*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西寧市城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3年3月*日作出的關于對青海*商貿有限公司的無水牦牛酥油產品沒有生產許可等屬于三無食品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服,于2023年4月*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對編號**********的投訴不予處罰、對申請人訴求不予支持具體行政行為。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事實和理由:一是2023年3月*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青海*商貿有限公司在字節(jié)跳動電商平臺經營的青海*特產頭層無水純牦牛酥油500g,訂單號:***************,其經營的產品系其公司自行生產銷售的產品,但公司并未取得生產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產品上并無生產許可證號和產品標準代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2023年3月*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處罰、不予支持申請人訴求決定,稱“經營者及時整改完畢存在的違法行為。因經營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本著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我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處罰的處理決定。針對退款、賠償訴求,因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我局不予支持?!鄙暾埲苏J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遂申請行政復議。二是青海省*商貿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認定為輕微違法且不予處罰,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guī)定進行標示;(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不予處罰,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訴求不予支持,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社會主義法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被申請人其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認定事實不清、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因此,申請人請求復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的原則,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本復議請求依法組織聽證并請法制機關在復議期間通知申請人查閱被申請人答辯材料并以郵寄方式將被申請人答辯材料寄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稱:
事實和依據:2023年3月*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單,被申請人立即下達投訴轉辦通知,將投訴事項交由屬地監(jiān)管所進行調查處理。被申請人屬地監(jiān)管所執(zhí)法人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對青海*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檢查中,發(fā)現該公司主體合法,經營資質齊全。執(zhí)法人員現場對該公司所售產品進行檢查,要求該公司負責人提供進貨票據及產品檢驗報告、供貨方資質,索證索票齊全,該公司均已提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被申請人調查,青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無水牦牛酥油產品包裝印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信息,但因由激光打印的標簽比較透明,部分信息識別困難。青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牦牛酥油因產量較少等因素,一直以來由不確定的幾家生產廠家生產,所以包裝上生產廠家資質是后期哪家能生產就打哪家生產資質,且取得相應廠家的授權許可,所銷售酥油產品都打印了相應的食品標簽,因激光打印的食品標簽比較透明,故造成一部分消費者不易識別的錯誤?!皾蓭炜h*高原有機產品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生產廠家,出具了允許青海*商貿有限公司在牦牛酥油外包裝上使用標識的證明及銷售牦牛酥油產品的授權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且該公司立即進行了糾正,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本著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處罰的處理決定。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申請人投訴青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無水牦牛酥油產品的調查回復》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
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于2023年3月*日在抖音字節(jié)跳動購物平臺下單購買青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無水牦牛酥油500g,訂單號:*********,于3月*日收到產品發(fā)現產品沒有生產許可證號等屬于三無食品,且通過對商品上所印公司*商貿有限公司查詢,其并沒有生產此產品的資質于是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被申請人屬地監(jiān)管所執(zhí)法人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對青海*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該公司主體合法,經營資質齊全。執(zhí)法人員現場對該公司所售產品進行檢查,要求該公司負責人提供進貨票據及產品檢驗報告、供貨方資質,索證索票齊全,該公司均已提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者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青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無水牦牛酥油產品包裝印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信息,但因激光打印的標簽比較透明,部分信息識別困難。青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牦牛酥油因產量較少等因素,由不確定的幾家生產廠家生產,所以包裝上生產廠家資質是后期哪家能生產就打哪家生產資質,且取得相應廠家的授權許可,所銷售酥油產品都打印了相應的食品標簽。因激光打印的食品標簽比較透明,故造成一部分消費者不易識別的錯誤?!皾蓭炜h*高原有機產品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生產廠家,出具了允許青海*商貿有限公司在牦牛酥油外包裝上使用標識的證明及銷售牦牛酥油產品的授權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且該公司立即進行了糾正,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本著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處罰的處理決定。我機關受理此案后,通過認真查閱該案適用法律法規(guī)、條例,仔細查看涉案舉報信息、回復信息、證據資料等內容,我機關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的投訴舉報及被申請人的反饋內容截圖2張,申請人購買的無水牦牛酥油產品照片、抖音網上交易記錄截圖、青海省食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yè)信息查詢平臺查詢記錄截圖共5張,澤庫縣*高原有機產品開發(fā)有限公司授權青海*商貿有限公司對其各類產品進行銷售推廣的授權書復印件1份,青海*商貿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張,青海*商貿有限公司關于酥油產品包裝上激光打印的食品標簽因透明不易識別的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被申請人提供的產品包裝上印有生產許可證號等信息的照片3張、產品包裝整改前后對比照片1組,青海*商貿有限公司委托澤庫縣*高原有機產品開發(fā)有限公司生產加工酥油和酸奶的證明復印件各1份。
本機關認為:經書面審理后西寧市城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投訴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適當,故不予組織開展聽證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維持西寧市城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3年3月*日作出的不予處罰的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