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區(qū)財政局行政權力崗位責任 |
序號 |
行政權力項目及名稱 |
實施 對象 |
承辦 機構 |
公開 范圍 |
收費(征收)依據(jù)及標準 |
前置條件 |
承諾時限 |
追責情形及依據(jù) |
其他 |
(一) |
行政審批(共1項) |
1 |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審批 |
企業(yè)(包括公司)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第14項 |
10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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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處罰(共117項合并為2項) |
1 |
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公民和社會組織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主席令第24號1999.10.31)第42條、第44條、第45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2004.11.30,2011.1.8修訂)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 |
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超越或者濫用監(jiān)督職權的;2、對知悉的財政、財務和會計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置的;3、違反規(guī)定程序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4、泄露監(jiān)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5、索賄、受賄、利用監(jiān)督檢查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6、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10、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11、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12、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jù)為己有的;13、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14、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chǎn)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1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17.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18.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19.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20.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2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22、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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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違反政府采購法有關行為的處罰(通用)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公民和社會組織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主席令第68號 2014.8.31修正)第71條、第72條、第77條、第78條、第8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 2015.1.30簽署)第67條、第69條、第72條、第73條、第74條 |
無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2、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3、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4、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5、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6、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7、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8、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9、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10、開標前泄露標底的;1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12、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相應責任:1、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3、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4、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6、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供應商有前款第1至5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對集中采購機構業(yè)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相應責任: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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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強制(無) |
(四) |
行政征收(無) |
(五) |
行政收費(共1項) |
1 |
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jù)收據(jù)工本費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青計收費〔2014〕17號 |
3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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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給付(共1項) |
1 |
預算支出資金撥付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預算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2014.8.31)第13條 、第57條。 |
30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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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裁決(無) |
(八) |
行政確認(共7項) |
1 |
具體罰款代收機構的確認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和社會組織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 1997.11.17)第5條。 |
7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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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購合同備案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6.29)第47條。 |
1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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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財政退庫事項監(jiān)管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 1995.11.22)第45條 |
3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4 |
事業(yè)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管理 |
事業(yè)單位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chǎn)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2006.7.1)第2章第6條。 |
1個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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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各部門、單位預算的下達批復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預算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2014.8.31)第5章第52條。 |
30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6 |
預算調整備案或審核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 |
預算科 綜合科 |
向社會公開 |
無 |
《預算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 2014.8.31)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 |
60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7 |
行政事業(yè)單位賬戶設立備案 |
區(qū)本級各預算單位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第49項。 |
7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事業(yè)單位賬戶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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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行政獎勵(無) |
(十) |
行政檢查(共1項) |
1 |
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證據(jù)和有關資料的先行登記保存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 2001.2.20)第20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2011.1.8修訂)第23條 |
7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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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行政監(jiān)督(共6項) |
1 |
對政府采購活動和集中采購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公民和社會組織 |
采購管理中心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主席令第68號 2014.8.31修正)第59條 |
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 |
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預算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2014.8.31)第9章第88條 |
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 |
對會計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公民和社會組織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主席令第24號1999.10.31)第4章第31條 、第32條、第33條。 |
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超越或者濫用監(jiān)督職權的; 2、對知悉的財政、財務和會計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置的; 3、違反規(guī)定程序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4、泄露監(jiān)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5、索賄、受賄、利用監(jiān)督檢查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2、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jù)為己有的; 13、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14、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chǎn)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4 |
招標采購開標活動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采購管理中心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6.29)第59條 |
1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5 |
財政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2011.1.8)第2條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6 |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規(guī)定實施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青海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管理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8號 1999.3.26)第19條、第20條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五) |
其他行政權力(共9項) |
1 |
對各預算單位決算的審核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預算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2014.8.31)第本8章第76條 |
30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2 |
終止采購活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采購管理中心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6.29)第73條 |
2個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3 |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采購管理中心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6.29)第56條、第57條、第58條。 |
30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 2.對符合規(guī)定的投訴申請不受理、不處理的; 3.因處理不力使供應商或者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 4.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等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4 |
投標保證金的收取、退還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采購管理中心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12.31)第48條 |
5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5 |
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確定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采購管理中心 |
向社會公開 |
無 |
《青海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青海省財政廳 青財采字〔2011〕1599號2011.8.29)第28條 |
30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辦理或者超越職權審批辦理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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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執(zhí)行工作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采購管理中心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第16條、第18條。 |
60個工作日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至七十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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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jīng)費結余使用的批準 |
機關、事業(yè)單位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行政單位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71號 2012.12.6)第27條 |
15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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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財政違法行為處理、處罰、處分決定的公告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財政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2011.1.8)第26條 |
10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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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而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 |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
采購管理中心 |
向社會公開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主席令第68號 2014.8.31修正)第74條 |
30個工作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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