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權力崗位責任 |
序號 |
行政權力項目類別及名稱 |
實施對象 |
承辦 機構 |
公開 范圍 |
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
前置條件 |
承諾 時限 |
追責情形及依據(jù) |
其他 |
(一)行政許可(共2項) |
1 |
清真食品經營許可 |
清真食品經營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30個工作日 |
《宗教事務條例》第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第52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72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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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宗教活動場所以外使用宗教活動場所文物的審批 |
擬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固定處所文物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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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處罰(共13項) |
1 |
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宗教事務條例》第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第45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第52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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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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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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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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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宗教活動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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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違反規(guī)定,違背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宗教事務條例》第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第45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第52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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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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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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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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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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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違反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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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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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處罰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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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強制(1項) |
1 |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宗教事務條例》第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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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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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收費(無) |
(六)行政給付(無) |
(七)行政裁決(無) |
(八)行政確認(無) |
(九)行政獎勵(無) |
(十)行政檢查(共4項) |
1 |
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況,建立和執(zhí)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宗教事務條例》第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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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進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宗教事務條例》第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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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根據(j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同級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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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境內外國人違法進行宗教活動的監(jiān)管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宗教事務條例》第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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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監(jiān)督(無) |
(十二)其他行政權力(共10項) |
1 |
已經攜帶入境或通過其他手段運入境內的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shù)量,且不屬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宗教事務條例》第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第52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72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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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3 |
境內外國人在臨時地點集體進行宗教活動的管理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4 |
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負有責任的進行查處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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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查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宗教事務條例》第38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第52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7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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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民管會成員)任、離職備案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7 |
穆斯林辦理朝覲審核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8 |
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的初審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20個工作日 |
9 |
跨區(qū)域或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guī)模的宗教活動的審核 |
各宗教活動舉辦單位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15個工作日 |
10 |
宗教團體負責人審批 |
宗教團體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28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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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宗教活動場所以外使用宗教活動場所文物的審批 |
宗教團體 |
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 |
向社會公開 |
無 |
無 |
28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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