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16號1990.12.28,第 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2018.10.26)第20條政府有關部門J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研制、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第二章第10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組織實施重點康復項目,有計劃的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社區(qū)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的社會化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