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寧 市 城 中 區(qū)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城中復〔2021〕1號
申請人:李*華,男,身份證號碼450923198703****,住址:廣西南寧市****。
被申請人:西寧市城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貴,系該局局長。
住所地:西寧市城中區(qū)大同街*號
申請人李*華因對被申請人西寧市城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0年12月*日作出的《關于李*華投訴**超市相關事宜的回復》不服,于2021年1月*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西寧市城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關于李*華投訴**超市相關事宜的回復》。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回復。
申請人稱:
1、申請人于2020年11月*日在**超市購買生活用品,期間購得**銷售的“成央記冰烏梅汁”(凈含量360ml,產品條碼為6972698570070,生產日期為2020年07月11日),該商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guī)定,故于2020年11月*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0年12月*日作出《關于李*華投訴**超市相關事宜的回復》, 回復中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二百零四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钡囊?guī)定,涉案產品存在的問題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屬于瑕疵的范圍,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錯誤。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答復,責令重新作出答復。
2、涉案產品配料表添加“阿斯巴甜”,未注明(含苯丙氨酸),會給特殊不適的消費者身體帶來嚴重的傷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GB2760-2011》規(guī)定;因為阿斯巴甜中含有苯丙氨酸,所以苯丙酮尿癥( phenylke tonurics;PKU)的患者并不適合使用,因為會造成苯丙氨酸無法代謝,而有導致智能不足的危險。而懷孕中的婦女最好也不要使用。另外,曾有一些報告指出有些人可能患有阿斯巴甜不耐癥,所以在食用阿斯巴甜制品后會有頭痛、抽搐、惡心或是過敏反應的癥狀出現,所以建議有阿斯巴甜不耐癥的人,最好也避免食用。涉案產品未注明(含苯丙氨酸),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jiān)督權。被申請人對涉案產品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沒有責令被舉報人召回申請人購買的商品,申請人在舉報信上留有電話號碼,也沒有接到任何召回信息,被申請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
3、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符合本次答復應向哪個單位申請救濟的途徑,屬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請撤回被申請人作出答復,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
被申請人稱:
1、申請人依據法律不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不得作為案件事實的大前提進行法律適用,已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未對標簽瑕疵作出具體解釋。
2、阿斯巴甜屬合法食品添加劑,是由苯丙氨酸及天冬氨酸這兩種氨基酸所合成,阿斯巴甜中必然含有苯丙氨酸成分,該商品標簽中已明確標明阿斯巴甜,只是在括號中未標明(含苯丙氨酸),屬于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3、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商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召回情形。被申請人接到投訴人的投訴舉報后,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按時向申請人進行回復,不存在懶政庸政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钡囊?guī)定,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钡囊?guī)定,不予支持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請求。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日,申請人在**超市購買生活用品,期間購得**銷售的“成央記冰烏梅汁”(凈含量360ml,產品條碼為6972698570070,生產日期為2020年07月11日),該商品未按國標要求在配料阿斯巴甜后括注含苯丙氨酸,申請人于2020年11月*日向西寧市城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該局在調查取證后,將此問題認定為標簽存在瑕疵,于2020年11月*日對**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城中市監(jiān)改〔2020〕*號),并于2020年12月*日作出《關于李*華投訴**超市相關事宜的回復》。城中區(qū)行政復議機構受理此案后,通過認真查閱該案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仔細查看涉案舉報函、回復、改正通知書、產品信息等內容,得出被申請人認定依據不充分,適用法律不正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投訴舉報函》《關于李*華投訴**超市相關事宜的回復》《關于李*華投訴**超市相關事宜的回復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城中復〔2021〕1號)的回復》《城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城中市監(jiān)責改〔2020〕*號)、涉案產品圖片等。
本機關認為:“成央記冰烏梅汁”配料阿斯巴甜未括注含苯丙氨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760—2014)要求,不應認定為標簽瑕疵,被申請人雖在取證處理后向申請人進行了回復,但其具體行政行為屬于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2020年12月*日作出的《關于李*華投訴**超市相關事宜的回復》。
責令被申請人七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回復。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