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呂**
委托代理人:李*
被申請人:西寧市城中區(qū)發(fā)展改革和工業(yè)信息化局
申請人于2023年11月*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EMS郵件單號1282****12501,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日簽收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進行答復。申請人于2024年1月*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公開所申請信息,并予以書面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是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的業(yè)主。由于與開發(fā)商和管理方發(fā)生糾紛,申請人于2023年11月*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EMS郵政單號為1282****12501,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日簽收申請人所郵寄的申請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進行答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公開申請人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侵犯了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內容的合法權利。
被申請人稱:2024年1月*日,被申請人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經查,關于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申請公開的“***的企業(yè)投資項目備案證、項目備案信息登記表、建設項目立項核準文件及項目申請報告、企業(yè)項目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項目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批復、初步設計方案、項目建議書及審批文件”等信息,被申請人不涉及以上政府信息公開內容,遂與申請人代理律師電話溝通,并將情況說明郵寄律師事務所。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11月*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EMS郵政單號為1282****12501,郵政物流信息顯示,該郵件于2023年11月*日由被申請人簽收。截至2023年12月*日,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日將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郵寄于申請人委托代理律師。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快遞單及物流信息截圖;
2.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3.被申請人提供的向申請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回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鑒于被申請人已作出了情況說明并送達申請人,故不再責令其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就申請人提起的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違法。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