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廖**
被申請人:***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廖**對被申請人***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申請人對**土特產店售賣的“三七粉”產品中三七粉是屬于藥品,保健品,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且“三七粉”產品包裝沒有生產日期、生產廠家等信息,屬于假藥,三無藥品,違反《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及《廣告法》的投訴舉報作出的回復不服,于2023年*月*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審理期間,申請人稱經協調,有關爭議已化解,于2024年*月*日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4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