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202309180001 | 發(fā)文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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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城中區(qū)政府辦 | 公文時效: | 是 |
主題分類: | 信息公開 | 發(fā)布日期: | 2023-09-18 09:45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維護規(guī)范有序、整潔優(yōu)美的市容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的設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jiān)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噴繪、櫥窗、實物實體造型、投影等向戶外發(fā)布廣告信息的設施。 本辦法所稱招牌標識,是指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jīng)營地、辦公地、住所地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圍內設置的,表明其名稱、字號、商標或者建(構)筑物名稱等內容的設施。 本辦法所稱宣傳品,是指在公共場所臨時設置的,以圖、文為展示手段,不以營利為目的,向戶外進行非商業(yè)宣傳的橫幅、道旗、展板、實物造型、宣傳設施等。 第四條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的設置管理堅持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guī)范管理相結合,遵循市級統(tǒng)籌、屬地負責、科學規(guī)劃、合理布局、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的設置管理工作,對各縣(區(qū))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的設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評價,組織制定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 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qū)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設置,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旅游廣電、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設置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的管理要求,指導單位和個人做好設施設置及日常維護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guī)范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相關規(guī)劃、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與城市區(qū)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huán)境和城市景觀相協(xié)調。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涉及利用建(構)筑物外立面預留戶外廣告位置或者電子顯示裝置位置的,自然資源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預留戶外廣告位置,需設置鑲嵌式等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劃、技術標準和建(構)筑物原設計效果。 涉及商業(yè)門店的,應當充分考慮招牌標識設置的需求,科學合理規(guī)劃相應的設置位置。 第十條下列區(qū)域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標志性建筑、風景名勝區(qū)、文化景觀建筑、學校和幼兒園等的建筑控制地帶; (二)交通安全設施、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消防設施等; (三)公路橋、鐵路橋、高架橋等橋梁; (四)軍事機關、軍事禁區(qū)用地范圍內;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區(qū)域。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 (一)利用違法建(構)筑物及設施、危險建(構)筑物及設施的; (二)利用城市道路路面、戶外臺階、樓梯扶手、建筑物窗戶、沿街毗鄰建筑物之間的空間、公共綠地、行道樹或者林地的; (三)建(構)筑物頂部、坡屋面或者造型獨特屋面的; (四)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響設置載體安全和功能的; (五)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妨礙火車站、公共汽車站等交通場站安全運行的;? (六)占用、堵塞、封閉應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火設施等,妨礙滅火救援、人員逃生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標準,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形狀、材質、風格、色彩、燈光等與城市景觀相協(xié)調; (二)符合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采用低碳、綠色、環(huán)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三)不得影響所附著建(構)筑物的結構安全和外觀,不得破壞城市景觀; (四)不得影響交通、消防安全; (五)不得橫跨道路設置; (六)不得利用道路隔離欄和護欄、路燈桿、圍欄等公共設施設置商業(yè)廣告; (七)不得妨礙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日照,不得影響他人的工作和生活; (八)不得影響道路、橋梁、人行過街橋等市政設施的主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市政設施的檢測、養(yǎng)護和維修; (九)臨街建筑不得設置垂直式戶外廣告和招牌標識; (十)建(構)筑物外立面不得設置滾動走字屏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 (十一)招牌標識不得占用經(jīng)營或者辦公場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圍以外的場地和空間; (十二)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三條設置車體廣告,應當符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在車輛正面、前后擋風玻璃及兩側車窗上設置; (二)不得全部遮蓋原車體顏色; (三)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坐。 第十四條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商品交易、產(chǎn)品展銷、商業(yè)慶典等需要臨時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于活動結束后二日內撤除。 第十五條屬于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建筑固有的招牌標識,應當原貌保留。 除臨街底層經(jīng)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標識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tǒng)一規(guī)劃、集中設置。 第三章 設置程序 第十六條本市建立戶外公共場所廣告設施設置權有償出讓制度,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對城市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戶外廣告設置權實行有償出讓。有償出讓的具體范圍和辦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標識的,應當依照設置指引、設置導則進行。 設置宣傳品的,應當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大型戶外廣告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xié)議等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利用建(構)筑物設置的,應當提供建(構)筑物結構安全以及承載能力評估報告; (六)制作說明以及安全維護措施; (七)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在公共設施、公共場地及公共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中標通知書或者拍賣成交確認書; (八)安全責任承諾書;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利用城市公共資源,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設置權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根據(jù)設置載體形式等確定經(jīng)營期限。 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土地或者建(構)筑物屬于租賃的,其批準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約定期限。 第二十條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不再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xù)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宣傳品設置期限屆滿的,一般不予延期。 第二十一條經(jīng)批準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設置批準決定自行失效,但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申請人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內容和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租借、倒賣、涂改、偽造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自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專業(yè)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標識的,應當自竣工之日起五日內,向所在地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未滿,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置人,撤銷設置許可決定。由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安全維護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承擔下列安全管理責任: (一)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保持完好有效;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時整改或者拆除; (二)委托專業(yè)機構每年對戶外廣告、招牌標識進行安全鑒定,并向審批部門或者備案部門提交年度安全檢測報告; (三)對連接公開互聯(lián)網(wǎng)的電子顯示裝置控制系統(tǒng)開展日常網(wǎng)絡安全檢查檢測; (四)在氣象部門發(fā)布雨(雪)、大風、雷電等藍色以上預警信號時,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定期進行安全檢測,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采取加固、修復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因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墜落、倒塌、漏電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chǎn)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承擔下列日常維護責任: (一)保持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出現(xiàn)破損、畫面臟污、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更新、更換、清洗、油飾、粉刷; (二)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并按規(guī)定啟閉照明設施; (三)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保持功能正常、顯示完整。設施殘損、顯示異常的,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四)對存在安全隱患、無法修復或者無修復價值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標識應當選擇具有安全生產(chǎn)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 第二十八條共用招牌標識載體的建筑物管理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管理,督促設置人依法合規(guī)設置招牌標識。 因搬遷、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招牌標識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拆除原設置的招牌標識;未及時拆除的,招牌標識載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拆除,及時做好清洗、修復。 第二十九條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事件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時,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發(fā)布警示信息或者公益廣告。 第三十條已經(jīng)批準設置且期限未滿的電子顯示屏,應當符合亮度控制標準,安裝智能感光器,根據(jù)光線變化自動調節(jié)屏顯亮度,避免產(chǎn)生光污染,并保持靜音播放。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的巡查和安全檢查,督促設置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日常維護責任,及時發(fā)現(xiàn)、查處違規(guī)設置行為。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該建立健全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設置信用管理制度,將設置人的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并將其信用狀況作為其參加戶外公共空間廣告設施設置權公開出讓活動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并可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三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擅自設置宣傳品的,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和指使設置宣傳品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無法確定設置人和管理人的,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招牌標識的所在地發(fā)布公告,督促改正違規(guī)行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限屆滿,未改正違規(guī)行為的,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延期申請或者不予批準延期但未及時拆除的,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審批部門撤銷批準決定,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審批部門撤銷批準決定,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jīng)設置的戶外廣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逾期不提供安全檢測報告或者逾期不備案的,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的設置人未履行相關責任,導致設置的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相關設施正常功能;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二條市、縣(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決定,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園區(qū)、新區(qū)戶外廣告、招牌標識和宣傳品設置的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設置廣告牌等設施的,依照公路路政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升放氣球管理辦法》向氣象主管部門、航空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7日發(fā)布的《西寧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43號)同時廢止。 |
上一條:西寧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 |
下一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 主體責任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