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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市監(jiān)食罰處〔2019〕SY012號 |
江法宏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
江法宏 |
92630103MA755DDL17 |
江法宏 |
2018年12月3日,按照局工作安排,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西寧市城中區(qū)法宏熟食店銷售的自制手撕鴨進行隨機抽樣檢查。經陜西華研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按照GB5009.33-2016中第二法檢驗方法進行檢驗發(fā)現(xiàn),該店銷售的手撕鴨中含有國家明令不得超標使用的添加劑“亞硝酸鹽”(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2018年12月25日陜西華研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將№:SP201810433號檢驗報告轉我局,經局長批準于2019年1月4立案,進行調查。現(xiàn)已調查終結。 |
當事人江法宏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由于當事人經營時間短,銷售不合格食品價格較低;并能積極配合我執(zhí)法人員調查,能積極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八條第一款:“行政處罰的種類:”第二項:“罰款;”第三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江法宏的違法行為作以下行政處罰。 |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銀行城中支行(帳戶:西寧市城中區(qū)食品藥品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帳號:105035718017,地址:西寧市城中區(qū)東大街)。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西寧市城中區(qū)食品藥品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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